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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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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2-09-23 13:19:05

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,

根据财政部«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»«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»

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.

第二条 凡在张店区(含淄博新城区,下同)、淄川区博山区

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

的城市规划区和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

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,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

基础设施配套费.

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,

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.其中,综合配套费包括市

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,属政府性基金,统一纳入财

政预算管理,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

票据,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,实行

收支两条线管理.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

配套费和供热设施配套费.

市政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

— 2 —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.

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是用于中小学建设的专项资金.

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

的专项资金.

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:

()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

1.市政设施配套费:按每平方米100.8元征收;

2.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:按每平方米35元征收;

3.专项配套费:供水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;供气

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;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90

元征收.

()商业建设项目

1.市政设施配套费:按每平方米185.8元征收;

2.商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;

3.专项配套费:供水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1500/

天征收;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0/立方米天征

;供热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80元征收,使用蒸汽供暖的,50

万元/吨小时征收.

()工业建设项目

1.市政设施配套费: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;

2.工业建设项目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;

3.专项配套费:供气设施配套费根据设计能力按20/立方

— 3 —米天征收;供水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参照商业建设项目

标准征收.

()涉及综合配套费的收取仍按照淄政发201833号文件

的规定执行.

()除主城区(张店区高新区)以外的其他区县,城市基础设

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%.

第五条 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

区的收费主体由各区县政府(管委会)确定.供热供气供水企业

是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的收费主体,直接向建设

单位和个人收取.

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

,到区县政府(管委会)确定的收费主体缴纳综合配套费,并与供

供气供水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,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

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.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分别报区县住房

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.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

配套费由收费主体严格按照规定直接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.

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综合配套费缴费凭证办理建筑工

程施工许可证.凡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,住房城

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.

第八条 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应于每月日前将

上月综合配套费征收情况分别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

政部门,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

— 4 —部门,供水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.

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,专营

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.

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,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

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.

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,相关单位应

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,及时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.

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水厂至住宅用户非住宅用户计

量表前(含计量表)的供水设施.

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气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,或气

源至居民用户灶前阀(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)的供气设

.

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热源至单位用户总阀门井,或热源至居民

用户入户端口(不含计量装置)的供热设施.

第十一条 综合配套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

,按规定程序缴入区县财政专户,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.

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按照国家省有关

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.

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,免缴程序

如下: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进入征收程序前提出免缴申请,填写免

缴申请表,提供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

纸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,由各区县政府(管委会)确定的

— 5 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提出意见,报同级政府(管委

)研究确定.

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(10万平方米)以上的建

设项目一次性缴纳综合配套费确有困难的,在缴足应缴金额50%

的前提下,其余部分可缓缴,缓缴应填写缓缴表,经各区县政府(

委会)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同级政府

(管委会)批准.

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一年,应在缓缴日期

届满前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.

第十五条 已经享受了减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,后因特殊原

因确需调整规划,或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办理单位

补缴已减免费用.

第十六条 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专款用于热

气源水源以及管网等相关的配套项目建设,政府不再给予投

资及补助.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

部门负责监管,供水配套费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.

供热供气供水企业根据专业规划和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

的配套建设协议编制建设计划,分别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

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.供热供气供水企业不

按标准收取配套费,或擅自予以减缓缴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进

行查处.

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

— 6 —,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.

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,依照

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»«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»(国务

院令第427)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.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

31.在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,仍按淄政办发

2008114号文件执行.

附件: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

 

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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