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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水违法行为举报及供水设施损坏线索提供奖励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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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1-04-16 15:16:30

淄博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

涉水违法行为举报及供水设施损坏线索提供奖励办法

 

一、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:

(一)涉水违法行为:

1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,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,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,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;

2、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;

3、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;

4、擅自拆除、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;

5、擅自改变城市用水用途(含擅自安装经营型净水设备);

6、非灭火救援启用公用消火栓盗水;

7、阻挠、干扰城市供水企业抢修公共供水设施;

8、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及运行不正常;

9、在引黄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,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各类工程,布设机泵、虹吸管、引水管、引水渠以及爆破、取土、挖砂、挖筑池塘、放牧、烧荒、垦植、打井、挖洞、埋坟、开沟、建窖、盖房、毁坏林木、铲草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;

10、毁坏水工程及其各种设施;

11、在水库及明渠内捕鱼、炸鱼、毒鱼、电鱼、游泳、清洗车辆、容器、衣物、浸泡皮革麻类;

12、向引黄工程水域内排放污水、废液,倾倒工业废渣、垃圾等废弃物;

13、擅自在堤顶道路、水闸、交通桥行驶履带式车辆、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载重车辆,以及在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;

14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涉水违法行为。

(二)供水设施损坏:

1、供水管道漏水;

2、供水井室、阀门、消火栓等设施缺损、漏水;

3、水源侧计量水表损坏或丢失;

4、饮用水水源地、输水明渠隔离防护设施缺损;

5、供水自动化控制设备及通信设备损坏;

二、本办法奖励金额

提供涉水违法行为线索,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,每次举报奖励100元。

有效线索是指提供了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、发现地点、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违法行为人具体情况的信息。

举报符合以下情形的,除上述有效线索举报奖励外,给予举报人如下相应奖励,奖励总额以5000元为限:

(一)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,涉及水费等财产损失追回的,按追回数额的10%进行奖励。

(二)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,按照罚款数额的10%奖励;被举报人未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类,暂扣或吊销许可证、执照类行政决定的,奖励举报人2000元;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,奖励举报人1000元,涉及水费等财产损失追回的,依据前款规定办理。

事项的处理结果同时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多项标准的,对举报人的奖励以数额较大者为准,不累加计算。

提供供水设施损坏线索,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,并被确认为第一举报人的,奖励100元。

下列情形的举报及线索除外:

(一)城市管理、生态环境、水利、农业农村等负有水利监管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、新闻媒体的举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;

(二)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、单位移送、转送的举报;

(三)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城市管理、生态环境、水利、农业农村等负有水利监管职责单位知悉,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已被立案查处,尚未结案的举报;

(四)仅反映涉水违法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;

(五)未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;

(六)举报人不协助、不配合,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举报;

(七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。

三、举报及线索提供办法

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:

(一)电话举报。举报热线电话:0533-2165111;

(二)来信举报。来信来函请寄淄博市水务集团营销服务中心,地址:张店区世纪路高速公路以北200米路东,邮政编码:255000;

(三)来访举报。举报人可直接前往淄博市水务集团3008室进行举报。

举报人可在工作日上午8:00至12:00,下午14:00至17:00,通过来访方式进行举报;以电话、来信方式举报的,接受时间不限。

举报需实名,否则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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